各式 新式 綜合行政執法標志服裝 行政管理服裝 專版 定制 全新 面料 四季 套裝 等 春秋裝 春執勤 夏裝 等
帽類,具體包括:
(一)大檐帽(女士為卷檐帽);
(二)大檐涼帽(女士為卷檐涼帽);
(三)防寒帽(布面栽絨、皮面直毛皮)。
第十條 服裝類,具體包括:
(一)常服(含上衣、褲子、襯衣);
(二)執勤服(春秋、冬執勤服,含上衣、褲子);
(三)夏裝制式襯衣(長袖、短袖);
(四)單褲、裙子;
(五)防寒服(短款、長款)。
第十一條 鞋類,具體包括:
(一)單皮鞋;
(二)皮涼鞋;
(三)棉皮鞋、毛皮靴。
第十二條 標志類,具體包括:
(一)帽徽(大帽徽、小帽徽);
(二)臂章;
(三)肩章(硬肩章、軟肩章、套式肩章);
(四)胸徽(硬胸徽、軟胸徽);
(五)胸號(硬胸號、軟胸號);
(六)領帶;
(七)腰帶。
第四章 氣候區域和配發標準
第十三條 氣候區域劃分為熱區、亞熱區、南溫區、北溫區、寒區、高寒區。根據氣候區域劃分,確定制式服裝的配發品種和使用年限。
第十四條 帽類
(一)大檐帽、大檐涼帽(女士為卷檐帽、卷檐涼帽)。
首次男士發大檐帽1頂、大檐涼帽1頂,女士發卷檐帽1頂、卷檐涼帽1頂,熱區、亞熱區、南溫區使用年限4年,北溫區、寒區、高寒區使用年限5年,期滿換發大檐帽(卷檐帽)1頂、大檐涼帽(卷檐涼帽)1頂。
(二)防寒帽。
南北溫區首次發布面栽絨防寒帽1頂,使用年限6年,期滿換發1頂。
寒區、高寒區首次發皮面直毛皮防寒帽1頂,使用年限5年,期滿換發1頂。
第十五條 服裝類
(一)常服(含上衣、褲子、襯衣)。
首次發常服1套(含襯衣2件),使用年限4年,期滿換發1套。
(二)執勤服(春秋、冬執勤服,含上衣、褲子)。
熱區、亞熱區、南北溫區首次發春秋執勤服2套、冬執勤服1套,寒區、高寒區首次發春秋執勤服1套、冬執勤服2套,使用年限4年,期滿換發春秋執勤服1套、冬執勤服1套。
(三)夏裝制式襯衣(長袖、短袖)。
首次發長袖制式襯衣2件,使用年限3年,期滿換發2件;發短袖制式襯衣3件,熱區、亞熱區使用年限2年,南北溫區使用年限3年,寒區、高寒區使用年限4年,期滿換發3件。
(四)單褲、裙子。
首次男士發單褲2條,使用年限2年,期滿換發2條;女士發單褲、裙子共2條,款式自選,使用年限2年,期滿換發單褲、裙子共2條。
(五)防寒服。
南北溫區、寒區、高寒區首次發防寒服1件(南北溫區為短款,寒區、高寒區為長款),南北溫區使用年限8年,寒區、高寒區使用年限6年,期滿換發1件。
第十六條 鞋類
(一)單皮鞋。
首次發單皮鞋1雙,使用年限2年,期滿換發1雙。
(二)皮涼鞋。
熱區、亞熱區、南北溫區首次發皮涼鞋1雙,使用年限3年,期滿換發1雙。
寒區、高寒區長期從事戶外執法工作人員首次發皮涼鞋1雙,使用年限5年,期滿換發1雙。
(三)棉皮鞋、毛皮靴。
南北溫區首次發棉皮鞋1雙,使用年限4年,期滿換發1雙。
寒區、高寒區首次發毛皮靴1雙,使用年限6年,期滿換發1雙。
第十七條 標志類
(一)帽徽。
男士發大帽徽2枚,女士發大帽徽1枚、小帽徽1枚,損壞后交舊領新。
(二)臂章。
首次發臂章2副,損壞后交舊領新。
(三)肩章。
首次發硬肩章、軟肩章、套式肩章各2副,損壞后交舊領新。
(四)胸徽。
首次發硬、軟胸徽各2枚,損壞后交舊領新。
(五)胸號。
首次發硬、軟胸號各2枚,損壞后交舊領新。
(六)領帶。
首次發領帶1條,損壞后交舊領新。
(七)腰帶。
首次發腰帶2條,使用年限3年,期滿換發1條。